邢晖:《职业教育法》修订历程回顾与《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析(二)
一、《职教法》修订历程的观察回顾
二、对《职教法》修订若干重点焦点问题的梳理与思考
以上见《职业教育法》修订历程回顾与《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分析(一)
三、对《职教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分析与思考
《职教法》修订数易其稿,笔者认为,2019年征求意见稿比现行《职教法》和2011年修订草案送审稿都有飞跃式的改进;但本着对国家和人民、对事业认真负责的态度,还需深入研究,反复推敲,进一步修改,直至最后通过。通过学习2019年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以及与现行法对照表三个文本,笔者初步解析一下它的基点、亮点、突破点、重点和增长点。
(一)体现新时代特征的指导思想是基点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国务院《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贯彻职教20条,积极进行制度创新,紧紧围绕职业教育是类型教育的定位,统筹设计法律制度体系;紧紧围绕职业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增强制度针对性;紧紧围绕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践,及时将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
(二)突出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是亮点
一是更加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内涵,职教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技术技能和能力素质而实施的教育活动,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二是更加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功能价值,“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
三是更加明确了职业教育的性质定位,“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四是更加强调了职业教育的初心和使命,“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培育工匠精神,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五是更加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原则,“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职业教育资源”,强化了“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实施原则。
六是在职业教育体系、实施、机构、教师、受教育者、保障、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更加突出了职业教育的类型特征,以及“同等重要地位”的措施。
(三)完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是突破点
十九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中国之治”,制度和治理是核心概念,也应该是下一步修订《职教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创新和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例如能否明确职业教育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应该是《职教法》修订的突破点和加强点。就当下修订情况而言,有几个推进:
1.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基本明确
一是规范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内涵,“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教育有效衔接,体现终身学习理念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这个表述比现行法“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的规定,显然更加丰富、全面、深刻,更具有系统性、现代性和发展性。
二是提出了完善体系的有效制度,即“国家建立国家资历框架制度,建立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推进职业教育各类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有关职业培训经历、体现职业技能等级的证书及其他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培训学员,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是实施初中高学历层次衔接、职普类型沟通的有效举措,“实行弹性学习制度,经批准,可以实行中等、高等学校职业教育的贯通培养”“组织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为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与劳动技术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2.产教融合制度初步形成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也是当前职业教育最薄弱环节。调动行业企业举办和参与的积极性,确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力求责权利的统一,是此次职教法修订的重点和亮点之一。
一是强化了企业办学的权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是确立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明确了条件和优惠政策,“国家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制度。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方面,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予以相应奖励”“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是提出校企合作的形式和内容。“通过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或者项目、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招生就业、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应当与相关行业、企业、事业组织等建立合作机制”。
四是推进现代(新型)学徒制。“国家推行学徒制度,鼓励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设立学徒岗位;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员(学徒),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
3.现代职业学校制度得以强化
一是明确了职业学校层次类型。“职业学校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重要类型,分为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中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和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依法经审批,可以设置为相应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同时可以保留技师学院名称和功能。”职业高等学校是这次修订中的新提法,旨在突出职业教育类型和高等教育层次。
二是完善理事会制度。“职业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行业、企业、社区、校友等方面代表组成,作为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学校发展”。
三是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职业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收学生,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基于国家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设置教学过程和学习制度”“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从校企合作中以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等方式获得报酬,并自主制订分配办法”。明确了职业学校在办学、管理、招生、专业设置、课程、教学、薪酬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这也是修订《职教法》的亮色之一。
(四)破解职业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是重点
1.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针对长期以来政出多门、交叉管理的弊端:一是加强协同治理。规定了“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二是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全国职业教育工作,部署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三是强化省级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确定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职责,统筹职业教育资源,加强协调管理,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四是完善支持体系。“建立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提供职业教育政策咨询建议,协助推进职业教育重大改革,指导开展职业教育考核、评价”。
2.完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
突破长期以来由政府举办为主,转变为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格局:一是强化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保障作用。二是强化了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的权责,鼓励民办教育,“国家鼓励依法举办民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三是创新办学模式,“依法支持社会力量、民间资金参与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3.完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针对长期以来经费和投入短缺的状况:一是多种筹集。“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二是政府投入到位。“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三是政府统筹资金和使用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地方教育附加费、就业、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以及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等方面的经费,应当将其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统筹使用,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建设制度
针对长期以来“双师型”教师结构、素质及管理等困境:一是加强培养和培训。“国家设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加强专业化教师培养培训;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鼓励高等学校设立职业教育教师教育专业;鼓励行业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和培训”。二是规定教师准入门槛。“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三是鼓励企业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取得教师资格,可以担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教师,并根据其技术职务转聘为相应的教师职务”“国家建立技术技能大师制度。技术技能大师可以在职业学校专职或兼职担任高级职务专业教师,建立工作室等,参与人才培养、重大工程联合攻关等工作”。
(五)紧跟时代需求建规立制是增长点
2019年征求意见稿比现行法新增了15条,表明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态度。主要增加点有: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实施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二是质量评价机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的评价与保障制度,吸纳行业、企业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适应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质量和效益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可以依法对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开展评价、认证。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根据职业技能标准研发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评价”。
三是国际交流合作。“国家鼓励职业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招收职业教育类别留学生,支持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资格资历互认”“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四是职业教育信息化。“国家鼓励与支持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开发职业教育网络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学校治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五是学生权利义务和实习保障。“职业学校学生应当全面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要求参加实习、实训。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并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国家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安全风险管理制度。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训,应当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费用纳入学校预算予以保障”。
六是法律责任。为了体现法律的约束性和强制性,新增了专门的一章5条,分别规定了政府、企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质量评价认证的机构等责任,及其违背罚则,这也是《职教法》修订的一大特色。
此外,关于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置审批、职业学校技能大赛、技师学院设置职业高等学校的审批、职业高等学校的新提法,以及职业教育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取消初等职业学校教育等,也是2019年征求意见稿或增或调整的地方,背后反映着时代的变迁和职业教育的发展和变化。
最后还要说,《职教法》修订在路上,过去完成时值得回顾,思考修改依然处于现在进行时,我们期待好事多磨的将来完成时。我们对《职教法》修订,始终在关注、在继续!
本文摘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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