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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产教融合型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吗?附梳理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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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来新职业 作者:宋以庆 发布时间:2021-06-30 14:51:08 分享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不可回避的问题。


      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落实财税用地政策、强化金融支持等,支持企业参与产教融合。


      作为《意见》的落地版,2018年2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办法》中尽管专门有“促进措施”章节,但很多具体优惠政策的表述都是笼统性表述,如“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相应政策支持”,“按规定予以奖励”等等。

2019年1月颁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


      但在职业院校在开展校企合作中,企业会享受哪些优惠?大多数职业院校并不十分清楚。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校企合作现实中,不熟悉、不了解政策,不能给合作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或收益,很难取得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形成了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公示名单。共有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63家大型企业入选。同时,各省区市也陆续进行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评选。


笔者查询有关国家及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支持政策,整理如下: 


一、金融支持 


1.优先考虑将入库企业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产教融合工程资金支持范围(宁夏等)。


2.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审慎授信管理,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 


二、财政、税收支持


3.对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在企业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各省标准不同)的培训补贴。 


4.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5.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6.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7.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科学确定高等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可上浮一定比例(山东省)。


9.鼓励企业投资捐赠职业教育,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山东省)。


10.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缴纳的税收优惠(湖北省)。


三、土地政策支持


11.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 


12.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增加兼容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供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途管理,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 


13.对轻资产运营、融资抵押物不足的创新型产教融合企业,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优先向金融机构推送产教融合型企业融资需求信息。


四、信用支持


14.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应当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及有关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指标。


五、其他支持


15.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并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优惠。


16.开展校企合作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具备职业学校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经过职业学校认定和聘任,可担任专兼职教师,并享受相关待遇。上述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视同相应的技术或科研成果,按规定予以奖励。


17.对承担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尤其是开展育婴师、养老师、护理师培训的高职院校和应用型高等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性激励补贴(湖北省)。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逐步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省级政府对于职业教育的管理权限较大,因此,各地都围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政策能否发挥效能,关键在落地执行。在中央把握方向,地方积极探索的前提下,职业教育探索可以百花齐放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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